在明朝开国之初,为了维护法纪,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官员贪污六十两以上银两,即使是皇帝亲手下令处死,也无法彻底根除问题。这种现象被称为“朝杀而暮犯”,即便施加了极重的刑罚,也难以阻止腐败行为的发生。

随着时间的推移,尤其是在嘉靖年间以后,士风逐渐发生变化。官僚们纷纷将以贿赂为交际的手段普遍采用,这种情况几乎没有例外。在这样一种环境中,即使偶尔出现一些清廉正直的人物,他们往往也难逃不利结局。

例如,在天启年间,有一位吏科给事中名叫魏大中的他,对于那些上门送礼的人,他会毫不犹豫地举报他们。但最终,他自己却遭到了魏忠贤等人的陷害,最终悲剧落幕。这表明,即便有勇于斗争之人,其结果也可能是悲惨无比。

从这些历史事件来看,可以清楚地看到晚明时期的贪腐问题,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,而是一种深刻体制性的病态,它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。因此,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,这种体制性不治之症,是晚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,并且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。